華龍網2月20日19時25分訊 (記者 劉艷) 從3月1日起,《重慶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實施。今日,重慶市運管局對《辦法》作出解讀,汽車租賃經營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對個人承租者如實登記個人身份證明和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
  至少有20輛以上小客車
  《辦法》明確了汽車租賃行業的準入“門檻”。市運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從事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車租賃經營,需具備以下6個條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有20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並經檢測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車;租賃車輛保險手續齊備;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有相應的業務、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汽車的,只能租賃給承租單位用於半年以上固定用車。承租單位不得將租賃的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汽車用於本單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租賃車輛
  不能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辦法》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不得沿途攬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車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該負責人說,市民租車時,提供的相關信息必需合法、真實、有效。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不得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或者轉租;不得使用承租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不得利用承租車輛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租賃小型客車,還應當隨車攜帶小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
  租車合同
  簽訂時註意看有沒有這些內容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約定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該負責人提醒,根據《辦法》規定,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此外,簽訂租賃合同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對個人承租者,必須如實登記個人身份證明和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租的,必須如實登記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以及授權經辦書。
  (微博報料方式:網友可登錄騰訊微博、新浪微博或華龍微博“@華龍網原創新聞”提供新聞線索)  (原標題:下月起 租車公司不能提供代駕 9座以上客車半年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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